大明:開局請朱元璋退位 第297章

作者:姜阿山小树

  到了明清,則截然相反,刑部審判,大理寺複覈。

  即使是在同一個朝代,不同年代,不同皇帝治下,職權都是天壤之別。

  朝廷對各部權力範圍進行調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要將刑部一分爲二,新設法部,如此之大的變革,還是極爲罕見的。

  朱允熥對此早有腹稿。

  “審判之權,移交法部,刑部只負責抓捕犯人,無權審判。”

  雖然這個時代有三法司會審的制度,但在實際上操作中,除了朝堂上極爲矚目的大案要案,一般的案子,刑部基本上就定下來了。

  所謂的死刑都必須經由大理寺複覈,都察院全程監督,基本上形同虛設。

  在判案審案上,刑部發揮着最爲核心的作用。

  但在朱允熥看來,抓人,審案,定罪,全程操之於一個部門手中,多少有點太遠於兒戲了。

  在這種制度下,如果一開始抓錯了人,後面多半是不會認錯的,而會將錯就錯。

  如此一來,冤假錯案必定不少。

  將審判權從負責抓捕的機構和人員手中剝離,是至關重要的監督措施,也是最有效最徹底的監督。

  其他的巡察,檢查,都遠遠比不上。

  不僅僅中樞需要如此,地方也一樣。

  “都按察使司亦一分爲二,另設法司,專司審判。”

  “府衙則設法科,縣衙設法房,負責審判之問。”

  “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既受縣衙管,亦由法司轄制,雙重管理。”

  “日後審案判案,原則上地方主官,皆不再介入。”

  “無特殊原因,地方主官不再升堂審案判案。”

  “若事出有因,要詳細記錄在冊,上報上級,陳明原由,並留好檔案,以備複查。”

  “除此之外,凡擅自介入審案判案的地方主官,一經發現,嚴加查處。”

  “爲杜絕冤案,法部可另外派遣法官外出巡迴審案。”

  “外出法官不受地域限制,可糾正地方上的冤假錯案。”

  ……

  朱允熥將自己的方案,細細講述。

  對於雙重管理,他也做了詳細的解釋,基本上就是“條塊結合,以塊爲主”。

  在此之前,中樞對地方部門從來沒有進行過垂直管理,地方上的權力,都在地方主官手中。

  進行垂直管理,無疑是極大的改變。

  至於辦案與審案分開,以楊士奇和姚廣孝的聰慧,自然是一聽就懂。

  聽朱允熥說完,楊士奇讚歎道:“太孫殿下考慮得極爲周到,這個法子甚好。”

  姚廣孝道:“辦案審案分立,天下冤獄,可少七成。太孫殿下此舉,善莫大焉。”

  事實上,古人並非不知道辦案和審判要分開,要不然,朝廷也不會有三法司。

  但在地方上,爲了方便,還是一直合在一起。

  最主要的原因是,地方上所有事務都是主官一把抓,分開沒有意義。

  朱允熥用垂直管理的辦法,相對加強其獨立性,又禁止主官隨意介入,性質就完全變了。

  辦案和審案判案,才能實現。

  一方面,地方主官的任何介入,都有文件和檔案呈交上級,說明原由,這也使得他們不敢隨意介入。

  另一方面,案子不是地方主官審判的,但地方主官仍然有監督之權,一旦發現有冤假錯案,地方主官就會主動糾正。

  這與自己審判,推翻自己是不一樣的。

  何況垂直管理後,上面的控制將大大加強,也能杜絕地方貪污腐敗,或者詢私情枉法裁判的問題。

  “那法部的人選?”楊士奇問道。

  朱允熥微微沉吟,道:“就將周志清暫代法部主官。”

  “至於大理寺,其職權也進行調整。”

  “日後大理寺主要負責制定律條,以及對不清楚含糊不清,有歧義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

  其實一開始的時候,朱允熥想過讓大理寺轉爲法部。

  在歷史上,也正是大理寺這一機構,最終轉爲了最高法院。

  但考慮到垂直管理的問題,大理寺對下面的機構人員毫不熟悉,而從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則沒有這個問題。

  且刑部的人,更清楚辦案人員是用什麼方法進行刑訊,用什麼方法辦案的,因此在審案判案的時候,反而很容易看出問題來。

  大理寺則不如干脆讓其變成制定律法和解釋律法的機構。

  古代對立法工作雖然重視,但他們往往認爲一部法律制定出來了,就萬事大吉了。

  後世千秋萬代不改。

  這是因爲古代長期不變農耕的生活,給人們帶來了這種先入爲主的觀念。

  朱允熥很清楚,隨着自己持續不斷的推進大明變革,大明大跨步走進新時代,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必須要適用時代的發展需求。

  立法工作,就顯得極爲重要了。

  現有的《大明律》仍非常粗糙,很多案件的審判,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審判爲主,帶來了數不清的問題。

  大理寺的官員,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條之人,他們擔負其這個責任,也十分合適。

  朱允熥闡述了一下自己對立法工作的看法。

  “立法要細緻,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

  “用刑要謹慎,不可量刑過重。”

  “另外,以罰代刑,交錢免予處罰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罰錢者,直接判決罰款即可,但罰款與刑罰不能兩相抵消。”

  自秦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都有一個非常“優良”的傳統。

  那就是一個人犯了罪,只要交錢,就可以免予刑罰。

  比如,偷盜了二十兩銀子的財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願意交二百兩銀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殺人案,造反案等特別重大,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纔不能交錢免罰。

  這一制度,爲歷朝歷代所採用,大明也不例外。

  當然,比起漢朝,大明已經好多了。

  漢朝甚至有不少官員被判了死罪,交一筆錢後,便免罪了。

  大明已經對很多交錢免罰的範圍進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還是可以交錢免刑。

  在朱允熥看來,這實在太荒謬了。

  法律真成了有錢人的法律。

  這一條,非改不可。

  楊士奇輕輕點頭,道:“太孫殿下想得周到,此項確實該廢除了。”

  眼下大明國庫又不差錢,以罰代刑,毫無必要。

  但罰款又是必須的。

  有些罪,只能罰錢,也必須罰錢。

  姚廣孝亦輕輕點頭,道:“如此安排甚妥。”

  “還有都察院。”朱允熥目光內精芒一閃,道:“都察院亦要大改,原來的職責主要作爲三法司之一,監督辦案審案,日後只作爲監察機關,主要負責監察百官。”

  “加強都察院的監察之權。”

  “對於官員違反朝廷法令,品德低劣等諸多行爲進行監察,派出監察御史巡視天下。”

  在朱允熥看來,都察院是非常有用的監察機關。

  

  一方面,都察院皆是文官,從上到下,朝廷所有官員對於都察院監察,並不存在任何牴觸情緒,天下官員的接受度很高,由他們對官員進行監察,名正言順。

  另一方面,正因爲這些人只是言官,且沒有除監察之外的任何實際職務,所以哪怕他們掌握了監察大權,也不可能威脅到皇權。

  說白了,都察院的御史,在外面見官大三級只是表象。

  皇帝要殺他們,就如同殺一隻雞一樣的簡單。

  這與殺武將,或殺其他手握實權的朝廷大臣,都是不同的邏輯。

  爲什麼有明一朝,皇帝仍然不是特別願意重用都察院,反正更喜歡用廠衛呢?

  究竟根源,自然是皇權與儒家文化之間的矛盾,導致皇帝對都察院言官的控制力太弱,遠遠不如廠衛。

  言官們動輒用“死諫”來威脅皇帝。

  皇帝當然不可能喜歡這些人。

  但即使這樣,哪怕經常與皇帝對着幹,但歷經許多個皇帝,都察院監察百官的權力卻始終沒有被廢除。

  因爲皇帝心中也很清楚,儘管這些言官經常與自己唱對臺戲,他們仍然是監察百官最適合的人選。

  都察院的言官,可以跪在朝堂外面說:“皇帝,你今天必須要按我說的辦,不然我就跪死在這裏!”

  讓皇帝下不了臺。

  但朝臣們對這種事情,早已習以爲常。

  對皇帝而言,也只是面子上的難堪。

  如果換一個武將,或者哪怕換一個有實權的大臣,做同樣的事情,那就真要天下震動了,皇權都可能因此而陷入風雨飄搖中。

  言官監察百官的好處,就體現在這裏。

  說到底,都察院威風凜凜的御史,實際上是一羣最沒有權力的人。

  皇帝完全可以當他們說的話都是放屁,不予理會。

  需要的時候,又可以用他們特別會噴的嘴巴,能殺人的筆作爲刀劍,去挾制百官。

  所以,只需加強對儒家讀書人的控制,用都察院的言官去鉗制百官,實際上是比重用廠衛更好的選擇。

  歷史上,大明的皇帝都很清楚這一點。

  但因爲種種原因,有明一朝,沒有一個皇帝徹底駕馭了儒家文化下培養出來的讀書人。

  沒有一個皇帝與文官集團不存在深刻而尖銳的矛盾。

  因此,他們明知都察院言官很好用,卻又不得不用廠衛。

  朱允熥就是要從根本上改變這一點。

  與其用廠衛去對抗讀書人,促使他們團結一致,共同對付代表皇權的廠衛,還不如從文官集團內部搞分裂,從而徹底瓦解他們的團結,控制這些人。

  說完,朱允熥的目光望向楊士奇:“就由你去擔任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將袁泰同黨全部剷除,擔負起監察天下百官的重任。”

  楊士奇臉露震驚之色。

  他自被朱允熥提撥,不久即被老朱召見,受封翰林院侍講學士。

  此後便一直在太孫殿下身旁辦事,在朝中也可謂是炙手可熱。

  但說到底,翰林院侍講學士不過是從五品的官職,無非是職位特殊,乃是太孫殿下身邊親近之人,纔有楊士奇今天的權勢。

  他不過是借勢而已。

  他的“權勢”,是太孫殿下的,並非源於自身。

  就類似於後世領導身邊的祕書。

  但都察院左都御史,又稱總憲,乃是都察院主管,掌院事,貨真價實的朝廷重臣。

  這便是外放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