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我老貓啊
我們會利用斯圖德事件,逼迫荷蘭簽署《海峽和平協定》。
協定將規定:荷蘭軍隊必須撤出蘭芳的實際控制區,包括坤甸和煤礦。荷蘭不得干涉蘭芳公司的內部商業咦鳌:商m必須賠償美國的損失,並懲辦兇手。”
“你看,陳。我們幫你保住了地盤,保住了命,甚至保住了軍隊。你只需要換個招牌,讓大家一起發財。”
陳九沉默了許久。
這個方案,和他之前與韋爾德總督的博弈不侄稀�
這也是他一系列計劃的根本,根植於列強之間的默契——瓜分利益,維持平衡,犧牲小國的名義獨立,換取實質的控制。
他不知道謝爾曼身後到底代表了多少人的利益,國會,商人,還是某些家族,蘭芳後續要被瓜分多少,但目前這個餐桌,蘭芳能擠上去當個貨物被和平瓜分,就已經實屬不易。
“英國人同意嗎?”陳九故意問道。
“韋爾德那個老狐狸?”謝爾曼哼了一聲,知道陳九想試探他們和英國的默契,
“他當然同意。
英國人最怕的就是蘭芳變成第二個美國,或者變成清朝的橋頭堡。把蘭芳變成一家公司,英國人就能透過商業手段控制它。
而且,英國人現在正忙著在北婆羅洲搞他們自己的特許公司,他們需要蘭芳作為南邊的緩衝區,擋住荷蘭人的反撲。”
“所以,這是一場分贓大會。”
陳九總結道,“荷蘭人出地,蘭芳出人出命,英美出面子,大家分錢。”
“這就是政治,老朋友。”
謝爾曼攤開手,“這也是你能得到的最好結果。否則,等到荷蘭人緩過勁來,或者列強決定聯合絞殺你,你連當買辦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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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完了公事,謝爾曼的氣場稍微放鬆了一些,他又變回了那個貪婪的老朋友。
“好了,國家的利益談完了。現在談談我們之間的。”
謝爾曼喝了一口酒,眼神閃爍,“陳,你知道我在華盛頓也是要上下打點的。這次為了把艦隊開過來,為了壓住國務院那些想息事寧人的鴿派,我可是費了不少口舌。”
“而且,我聽說……你在蘭芳搞到了不少好東西?不僅僅是煤?”
陳九心領神會。他從身後的書櫃裡,取出了一個小盒子。
裡面是蘭芳可供交易開發的物產資源清單,還有一張滙豐銀行的本票。
“將軍。”
陳九將盒子推過去,“蘭芳雖然窮,但對老朋友從來不吝嗇。”
蘭芳後續的關鍵資源的開發。我想邀請您,或者您的家族代理人,擔任這家公司的名譽董事。”
“我想,這會讓您在華盛頓的電報和鐵路大亨朋友圈裡,更有面子。”
謝爾曼拿起盒子,輕輕笑了一下,沒有細看,放在了手邊。
“裡面的本票給斯圖德領事家屬的私人撫卹金,以及給您的一點車馬費。感謝您千里迢迢來主持公道。”
謝爾曼嘴角不自覺地上揚。
“陳,你總是這麼懂事。”
“不枉我直接來見你,你要明白,我在英國人的注視下親自見你,這本身就是政治訊號。”
謝爾曼心情大好,“放心吧。斯圖德那個倒黴蛋會成為美國的英雄。他的死,將換來自由貿易的勝利。我會讓那個開炮的荷蘭艦長,還有那個下令的總督,付出代價。他們必須下臺,必須身敗名裂。”
“對了。”
謝爾曼似乎想起了什麼,“還有一件事。關於那批武器。”
“什麼武器?”陳九面不改色。
“少來。溫徹斯特,加特林。”謝爾曼眨了眨眼,
“在調查報告裡,我會寫明:這批武器系荷蘭軍隊內部腐敗,從黑市流出,或者是……嗯,英國走私商的傑作。”
“具體看英國人準備怎麼應付我。”
謝爾曼壞笑著,“反正英國人一直在賣軍火給亞齊人,多背一個鍋也無所謂。美國政府對此毫不知情。”
“但是,陳。”
謝爾曼的語氣變得嚴肅,“以後,如果你需要軍火……別再搞那些仿製的小作坊貨色了。那丟的是我們美國工業的臉。”
“等蘭芳公司成立了,你可以合法地組建安保隊。到時候,給我一份清單。柯爾特、雷明頓、甚至大炮……我都可以透過正規渠道,以礦山護衛裝置的名義賣給你。”
“我們要讓蘭芳成為美製武器在亞洲的展示櫥窗。這對我,對你,都有好處。”
夜深了。
謝爾曼站起身,整理了一下軍服。
“過幾天,三方會談將在總督府舉行。”
謝爾曼戴上軍帽,看著陳九,“荷蘭特使已經到了,是個頑固的老貴族,但他沒得選。
我聽說你,作為談判顧問和商務代表出席。記住你的身份,你不是叛亂頭子,你是受害者,是渴望和平的商人。”
“還有,你的人在天津搞的什麼官督商辦……”
謝爾曼走到門口,回頭意味深長地說,“李鴻章是個聰明人,但他太老了,大清也太老了。
陳,別把所有的雞蛋都放在那個破籃子裡。南洋這片海,未來是屬於年輕人的,也是屬於……我們這些講究實利的人的。”
“如果有一天,你在大清待不下去了,或者蘭芳容不下你了。美國的大門,雖然有排華法案那張廢紙擋著,但對於像你這樣尊貴的合夥人,永遠有一扇後門開著。”
“晚安,我的朋友。”
謝爾曼大步走出了房間,消失在夜色中。
陳九站在窗前,看著那輛黑色馬車緩緩駛離。
他知道,明天太陽昇起的時候,蘭芳共和國將不復存在。
取而代之的,將是一個被列強資本捆綁、被條約限制、卻也因此獲得了生存權的蘭芳特許公司。
這是一杯毒酒,也是一杯救命水。
“公司……”
陳九喃喃自語,
“也好。既然你們想玩殖民和資本的遊戲,那我就陪你們玩到底。”
“下一次。”
“我不會再同意今天的條件。”
第33章 蘭芳條約(下)
1881年十月十五日。
新加坡,總督府海峽廳。
窗外的風似乎終於要把屋子裡最後一絲溼熱耗盡,總督府臨時佈置的巨大的會議桌上,此刻正擺放著足以決定南洋未來三十年命叩幕I碼。
長桌的上首,坐著東道主、海峽殖民地總督弗雷德裡克·韋爾德爵士,左右兩側是對華事務司司長,海峽殖民地總檢察長,皇家海軍中國艦隊司令,洋行代表以及大東電報局的商務代表出席。
左側,是來自海牙的特使、荷蘭王國前外交大臣範·戈爾施泰因男爵。這位年近六旬的老貴族此刻臉色灰敗,更顯蒼老。
他的身邊坐著狼狽不堪的巴達維亞總督斯雅各布,還有海牙臨時派駐接替的海軍上校,以及荷蘭東印度公司法律顧問拉維諾。
右側,是美國特使、陸軍准將謝爾曼,海軍准將舒費爾特,接替已故領事工作的副領事哈里森,亞洲分艦隊“里士滿”號艦長。
以及商務顧問,代表標準石油及溫徹斯特等公司的聯合代理人。
蘭芳一邊只來了一個白髮蒼蒼的大唐總長,劉阿生,身後站了幾個客家新軍的頭目。
而陳九,作為海峽殖民地華人事務特別顧問及蘭芳方面的商務代表,坐在長桌的末端。他穿著一身剪裁得體的黑色長衫,既不顯眼,又無法被忽視。
經過最後的一輪秘密磋商,1881年《新加坡協定》(又稱《蘭芳條約》)正式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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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帝國、美利堅合眾國、尼德蘭王國及蘭芳墾殖公司關於解決婆羅洲西部事宜之
《新 加 坡 協 定》
(TREATY OF SINGAPORE, 1881)
大英帝國女王陛下、美利堅合眾國總統閣下、尼德蘭王國國王陛下,鑑於近期婆羅洲西部及爪哇海域發生之不幸戰事與外交衝突,為息止兵戈,保全商賈,維護遠東海路之通暢,並確立蘭芳地區之長久治安,特指派全權大臣會議於新加坡,議定條款如下:
大英帝國全權大臣: 海峽殖民地總督 韋爾德爵士;
美利堅合眾國全權特使: 陸軍准將 謝爾曼;
尼德蘭王國全權特使: 男爵 範·戈爾施泰因;
蘭芳地區全權代表: 劉阿生。
各全權大臣互呈文書,查驗全權代表檔案,均屬妥協,現議定條款列下:
第一款 【停戰與撤軍】
自本條約畫押之日起,尼德蘭王國軍隊與蘭芳所屬武裝,立即停止一切水陸攻擊。
尼德蘭王國承認由於戰事導致之實際控制線變更。荷蘭皇家陸軍及海軍,須於三個月內,悉數撤出坤甸(Pontianak)、東萬律(Mandor)、馬辰(Banjarmasin)以北之爭議區域。蘭芳方面須即刻釋放所獲之荷軍將官兵丁,交由大英帝國駐軍看管並遣返。
第二款 【蘭芳特許公司之設立】
茲廢除“蘭芳大總制”之舊號。原屬蘭芳管轄之土,及此次戰事所涉之區,依法改組為“蘭芳墾殖與礦業特許公司”。
該公司在法理上,仍尊尼德蘭王國為宗主,每年納貢銀一萬荷蘭盾,以示藩屬之意。
然該公司之內部行政、設官、刑名、徵稅、警備諸務,悉由公司董事局自主行之,荷蘭官員概不得干預。該公司之地位與權益,受大英帝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之共同外交監督與保護。
第三款 【門戶開放與通商】
為以此戰為鑑,杜絕壟斷之弊,茲定坤甸、馬辰兩港為“永久自由港”。
凡英、美、荷及各締約國之商船,進出上述港口,免徵入口大稅,準其自由貿易、加煤加水。廢除此前荷蘭東印度政府設立之一切針對他國之貿易禁令與專營權。
蘭芳公司承諾,給予大英帝國與美利堅合眾國“最惠國待遇”,凡將來給予他國之利權,英美兩國一體均沾。
第四款 【賠償與懲兇】
鑑於美利堅合眾國駐新加坡領事斯圖德先生,於公海不幸遭荷艦炮火身亡,尼德蘭王國深表遺憾與歉意。
尼德蘭王國允諾,向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支付恤銀及賠償金,共計五十萬墨西哥銀元(或等值英鎊)。
肇事之荷蘭海軍責任軍官,即行革職,交由軍事法庭依律嚴懲,審判過程准許美方派員旁聽,以昭公允。
第五款 【礦務專條】
查奧蘭治-拿騷煤礦及新探明之紅土鐵礦,系區域工業之命脈。茲將該礦產權益從荷蘭國有資產中剝離,另組“婆羅洲聯合資源開發公司”經營之。
該公司股份議定如下:蘭芳公司佔四成,英商佔三成,美商佔兩成,荷商保留一成紅利。
該公司所產之無煙煤,須優先供應大英帝國皇家海軍及美利堅合眾國亞洲艦隊,其價照新加坡市價八折結算,不得有誤。
第六款 【古塔膠與電報】
蘭芳境內所產之古塔膠,鑑於其對海底電纜之緊要,特許大英帝國大東電報局、美國西方聯合電報公司享有優先採購權。作為交換,大英帝國皇家海軍承諾定期巡航蘭芳海岸,剿滅海盜,以此保障蘭芳之海上安全。
第七款 【武裝限制】
蘭芳特許公司,旨在墾殖通商,不得以國家之名義保有海軍艦艇,亦不得修築海岸重炮臺。
原有武裝人員,改組為“公司保安警察隊”,額定五千人,配備輕械,以靖內亂、衛礦區為職。凡需添置槍炮彈藥,須向英、美兩國駐紮官報備,並優先購自該兩國。
第八款 【批准與互換】
本條約繕寫英文、荷蘭文、漢文各四份。若文意有歧異,以英文字為準。
本條約經各全權大臣簽字畫押後,即行生效。各國君主及元首批准書,限於六個月內,在新加坡互換。
簽署:
(大英帝國海峽殖民地總督印)
(美利堅合眾國特使印)
(尼德蘭王國特使印)
(蘭芳特許公司董事印)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