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18章

作者:雪映红梅

闫云哲联系张汗收购赃物电缆,是因为其手中资金不足,无法收购全部赃物,所以才临时起意联系的被告人张汗,闫云哲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

杨祖刚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及其过程中,均不知道张汗向闫云哲收购其所盗电缆之事。

所以,张汗与闫云哲事先商定收购赃物电缆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是张汗与杨祖刚等盗窃实行犯的事前通谋。

另外,本案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张汗就收购赃物一事,与杨祖刚等人形成长期、稳定、默契的合作关系。

由此可知,被告人张汗在杨祖刚等人盗窃实施前以及实施中,均没有与杨祖刚等人有过任何共同盗窃的意思联络,因此,张汗不具备成立共同盗窃中帮助犯的主观要件。

二、被告人张汗的行为对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没有起到鼓励、支持作用。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必须是在被告人实施犯罪前或犯罪时提供了帮助,这是成立帮助犯的时限要求。一般来说帮助犯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心理帮助,主要指对实行犯的行为进行激励、助言、约定事后帮助逃跑等,使被告人的犯罪决意得到强化或使实行犯在作案过程中的心理安全感增强。

第二种是物理帮助,主要指为被告人提供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本案中,被告人杨祖刚等人是现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被告人闫云哲、张汗未到盗窃现场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所以闫云哲和张汗不是本案的实行犯。

在被告人闫云哲联系张汗时,张汗已明确得知其即将收购的赃物是电缆。因此,张汗在收购赃物前,已经认识到有人将要实施盗窃行为。

由此可见,在张汗收购赃物之前,杨祖刚等人盗窃的犯罪决意在此之前早已形成,张汗的行为对此决意并不产生任何心理帮助作用。

杨祖刚等在盗窃前以及盗窃中,均不知道张汗准备购买赃物的事,张汗的行为也没有使杨祖刚等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产生一定心理上的鼓励。

由上可知,张汗在本案中没有对杨祖刚等实行犯实施心理帮助行为。

在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张汗并没有到盗窃现场,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作案工具或创造犯罪条件。

张汗携带现金到交易现场向闫云哲收购赃物时,杨祖刚等人的盗窃犯罪已经实施完毕(既遂)。张汗携带现金向闫云哲收购赃物的行为,发生在杨祖刚等人盗窃得手并将赃物转移后,故该行为不属于对杨祖刚等人盗窃行为的帮助行为。

有鉴于此,张汗在本案中也没有对杨祖刚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物理上的帮助。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汗没有与杨祖刚等人事前通谋,在杨祖刚等人盗窃过程中,张汗主观上也没有帮助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对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行为,既没有实施心理帮助,也没有实施物理帮助。张汗收购赃物的行为也不是对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而是单纯的事后销赃行为,故其行为不属于共同盗窃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盗窃共犯。

虽然被告人张汗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其明知是杨祖刚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被告人张汗归案后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汗判处缓刑。完毕。”孟广达说的口干舌燥,也不知道法官能不能采纳。

……

第856章 这是啥?

经过两轮的唇枪舌战,休庭后,合议庭当庭进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祖刚、白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闫云哲为非法牟利,事先与杨祖刚一伙通谋,事后对杨祖刚一伙盗窃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系杨祖刚一伙盗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汗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为非法牟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杨祖刚、白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中,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云哲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汗与杨祖刚等人事先通谋,事后收购杨祖刚等人盗窃的赃物的事实缺乏依据,故指控张汗是盗窃犯罪的共犯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祖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白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闫云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汗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都是后话。

旁听席上,张汗的媳妇祝玉芝听闻自家老公,摇钱树,钱袋子被判了二年,心中一阵哀嚎,以后这日子可咋过啊!

她琢磨着探监的时候问问张汗自家那几张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手里这点钱都不够交纳罚金的,买包包就更不用提了。

“孟律师,我们家张汗被判了两年,以后家里没了收入来源,这日子可咋过啊!”法院的大门外,祝玉芝趴在自己的奥迪A4车头机盖上,一把鼻涕一把泪。

“是呀!这日子不好过!”孟广达看着眼前的奥迪车,心中不是滋味:你家又是豪车又是楼房的都没法过,我们这背房贷骑电动自行车就更没法过了,人跟人真是不能比。

“祝女士,您别哭了,您老公被判了二年,折抵之前被羁押的半年,算下来真正蹲大牢的时间也就一年半,如果表现好,能减刑,说不定明年春节能回家过年。”宇文东见她哭哭啼啼的,只好好言相劝。

“真的?”祝玉芝抹了一把眼泪。

“真的,您要是再不把车开走,停车费可得大几百了。”宇文东劝说道。

“对对,你说的对,这地方停车费太贵,我送你们回去吧,顺路。”祝玉芝想起停车费的事,立刻钻进了车里。

入夜后,气温又下降到了零下十五度,虽然本地的西北风没有东北地区那种透骨的寒冷,但在外面待时间长了脚也会被冻的发木。

宇文东的棉服是上大学那年买的,现如今冷风一吹,透心凉,御寒效果相当的差。

双手裹着棉服,宇文东小跑着进了上次与大宝聚餐的那家烤肉馆,一进门闻到的依旧是那股熟悉的混合着佐料的烤肉味儿,嘈杂声不绝于耳。

天冷,附近几个村子的半大小子和挣工资的闲着无事,都喜欢来烤肉馆聚一聚,三四碟小菜,再来上一瓶低价白酒或者几瓶啤酒,能吹上半宿的牛逼,从村里谁又踹寡妇门了,到国际上谁又打谁了,美丽国老大穿的啥颜色的大裤衩子等等,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听不到的,这个时段似乎是他们一天中最幸福的时光。

宇文东走进来后,一眼就看到了大宝,此时的大宝正在与一位同样长头发的瘦高个瞎白活,吐沫星子满天飞,宇文东都来到近前了都没发现。

“嗨,说曹操,曹操就到,来大诗人,我给你引荐下,这位就是宇文东大律师。”大宝抬头看到了宇文东,立刻起身很正式的介绍道。

“您好,别听大宝的,我现在律所实习。”宇文东很客气的说道。

“您好,我叫吴正,我正和大作家聊您呢。你们聊,我那边还有两朋友,改日请您两位喝酒。”长发瘦高个起身,撩了下长发,客气的回道。

三人客气了两句后,吴正向不远处的一桌人走去。

“这人怎么看着眼熟啊!”宇文东想了半天也没想起在哪见过这个吴正。

“比咱们小两届,外号大鼻涕,你不记得了!”大宝压低声音,不屑一顾的说道。

“哦!我说看着眼熟呢。他也混你们作家圈了?”宇文东笑道。

“开什么玩笑,就他,混我们作家圈?一首诗一共没有二十个字,想特么半年,我分分钟就能敲出三百字的短篇小说来,跟我们混,差得远呢。”大宝掐着半拉眼角看不上吴正。

“瞧瞧,还没出名就文人相轻了不是。都是为了混口饭吃,何必呢!”宇文东劝说道。

“谁混口饭啊,我特么是要为写作献身的,这境界能一样吗。”大宝低声道。

“行,昨天为艺术献身,今天为写作献身,别献了,再献就不值钱了。”宇文东嘿嘿笑道。

“你这话就差矣了……”大宝正说着,就见宇文东从兜里掏出了一个报纸包,递了过来。

“这是啥?”大宝看了一眼纸包,问道。

第857章 发财之路

“这是上次那案子给你的提成,我师父照顾为没扣个税,一共两万。”宇文微笑道。

之前那个案子,按照宇文东与孟广达的约定,宇文东能拿到二万四千元,孟广达没让他承担个税,直接给了他二万四千元。否则宇文东肯定拿不了这么多钱。

宇文东知道这些年大宝没赚到钱,一天到晚靠家里供着,所以案件提成宇文东只留下了四千元,准备过年置办身衣服,再买点年货,给老妈抓中药,剩下的钱都给了大宝。

“窝草,真给啊!我寻思着你跟我开玩笑呢。那什么……”大宝扭头扯着脖子喊道:“老板,再给我加四个大腰子,来两瓶啤酒。”

不远处的老板,冲着大宝招了招手,示意知道了。

“小东,你这身行头换一换吧,这都多少年了,你现在去了大律所,得准备一身好行头。这钱你先拿着吧,我暂时用不着。”大宝将钱递了回来,但是宇文东却没接。

大宝知道宇文东家的情况,他不想让好朋友在大律所实习穿的太寒酸,反正他一个人天天坐家里敲键盘,也就花点烟钱,不需要穿戴整齐,人五人六的去见客户。与其把钱放在银行里,不如给宇文东应急。

这就是真正的哥们,不是那种吃吃喝喝的酒肉朋友,但凡有事总是先想到对方。

“大宝,不用,这次的案子多亏了你。我有工资,而协助办案有红包,这次的提成我也有份,真用不到这么多钱。你收着吧,这里人多眼杂。快收起来。”宇文东心中暖暖的,他看得出来大宝不是在假客气。

“那……那行吧,最近我不是在采风吗,等遇到案子,我再给你介绍几个。”大宝将钱收了起来。

……

周一早上十点的时候,方轶去了富豪大酒店的会议厅,参加案件研讨会。

欧阳杰也在,不过他算是渠道方,是没有资格参会的,说实话,即便客户让他旁听,他也不会去,全都是专业的东西,云里雾里的,他根本听不懂,还不如坐在休息间,吹牛逼舒坦。

会议室内,加上方轶一共五名法律专家,面前都放着桌签,有两个中年律师,是本地的圈里人,方轶之前见过,但是没打过交道,更没有什么交情。

另外两位,一位是满头白发的老教授,为什么说是老教授,因为桌签上标着。另一位是五十多岁的京城男律师,方轶没见过,看那架势应该有两把刷子。

在会议室的最前面坐着两位,其中一位中年男人,长得很气派,戴无框眼镜,他的桌签上写的是桂总;另外一位是位五十多岁,头发花白的男律师,姓刘,在一家中型律所执业。

桂总简单介绍了下在场众人后,开始介绍案情,方轶听的明白,感情桂总也是受人之托,他是本地一家公司的法务总经理。而刘律师是承办此案的律师。

方轶估摸着,桂总是当事人的朋友,是过来监督看效果的,刘律师才是真正攒局的人。

“我们之前给诸位发过简单的案情介绍,今天我把知道的情况向大家再详细介绍下……”桂总说完后,刘律师没什么废话,直接开门见山,估计是预约的大酒店会议室费用比较高,有时间限制。

案情是这样的,两年前,被告人桂汉新、艾士才找人代办,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名为万利的投资公司。

桂汉新和艾士才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投资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转制策划、咨询。

公司成立后,二人原本想做投资业务,可之前找的资金方突然出现了问题,不再出资,二人的公司没有了资金来源,只得另寻发财之路。

桂汉新和艾士才经过一番市场考察,发现资本市场不仅有主板,还有新三板和地方的四板市场,说白了各方面都想在这块肉上咬一嘴,但是效果……

除了主板市场外,其他市场也就是那么回事,不仅流动性极差,投资门槛也高,有业务的机构是不愿意投的,说白了就是个鸡肋,食之无味,但是因为花了大精力,大资金,直接放弃又有点不甘,只能不死不活的吊着。

后来桂汉新和艾士才一琢磨,不管是主板市场,还是新三板,又或是地方的四板市场,目标只有一个,都是靠股权的转让来赚钱。

既然这样,为什么自己不搞一把呢,为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提供股权变更和融资的业务。为什么要做未上市股份公司的业务呢,因为上市公司不带他们玩。

于是二人预先做了一番功课,准备了一套看起来非常专业的说辞,开始寻找需要融资的股份公司。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二个多月的奔走,二人终于开发出了五家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为五家客户代销股票。

此后,二人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代销股票的进度,又找了两家投资公司跟着自己一起干,并制定了每股股票对外销售价格及内部交割价。

随后三家投资公司以股票短期内即可上市,并可获取高额的原始股回报为名,向其他公司和个人推销上述公司的股票。

半年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从事代销股票业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做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处罚决定。

桂汉新和艾士才凑在一起,又找到了之前给自己代办公司注册业务的中介机构咨询,对方给他出了一个主意,并拍着胸脯说这么做准没问题,他们之前就这么操作过。

代办机构给他们出了一个增加经营项目的主意,在原有公司经营项目中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

桂汉新和艾士才一听眼睛放光,于是便委托中介机构在投资公司的经营项目中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继续代理销售客户公司的股票。

此后有投资人发现万利投资有限公司宣传的挺好,可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那几家公司根本就没有上市的可能,便要求退股,经多次协商未果。投资人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立案后,以非法经营罪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查封,并将桂汉新和艾士才抓获。

第858章 无比丝滑

经调查,截止案发前,桂汉新和艾士才共计向三百一十六名投资者销售上述五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总股数达二百一十三点六二万股(原本五家公司没有那么多股,股份拆细后,公司的股票才多起来),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七百六十九万八千三百元,从中获利人民币三百一十余万元。

实践证明,不管相关部门如何宣传教育,警方如何警示老百姓,总会有很多梦想一夜暴富的人,不顾一切向那遥远而虚无缥缈的暴利狂奔,最后搞的一地鸡毛。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找到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律师,委托他和他的同事为两被告人辩护。

一年后,桂汉新和艾士才的案子被检察院移送去了市中院,一周前,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桂汉新和艾士才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单位与被告人从事的是产权转让业务,并非经营证券业务;

第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法可以转让,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合法;

第三,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工商部门核准其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项目后,对经营范围的合法性产生合理信赖,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做出了判决。

中院认为,被告人桂汉新、艾士才超越工商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因超范围经营被行政处罚后,以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为由继续超范围经营,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出其无权经营后仍不停止该经营活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且公司成立后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主要活动,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汉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艾士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之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以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不属从事证券业务,未超范围经营,没有犯罪故意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

一审宣判后,有人向被告人家属推荐了京城的律师,后来被告人家属拿不定主意便找来了在公司作法务总经理的桂总(桂总与被告人桂汉新有些亲戚关系),让他帮忙,桂总也不想得罪人,便出主意请几位专家论证下案子的定性问题,然后确定律师的人选,于是便有了这次案件研讨会。

“刘律师,我有一事不明,想问下您。”方轶对面的一位本地姓王的律师率先发言。